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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首届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3-09-26

各系、各部门:
 

    为调动广大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积极性,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和《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1997〕31号)文件精神,学院决定开展首届院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专业结构调整、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
    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成果。
二、申报条件
    1.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在我院有连续三年(含)以上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2. 成果须经过两年(含)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时间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时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成果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效果良好,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有体现教学成果水平的教研论文、著述等,并已公开发表。
    3. 申报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必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且近两年完成了学院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4.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与校外单位合作,第一完成人应为我院人员,且我院单位应为牵头单位,成果的主要工作在我院完成。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能超过三个。
    5.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和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承接国家、广东省和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三、奖励设置
    院级教学成果奖分为三等,授予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项目获奖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为保证教学成果奖的质量,实际奖项可缺项。
    今后上报市、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原则上从院级教学成果奖中推荐。
四、评奖程序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须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或第一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系(部)审查后统一交教学科研工作部初审(成果资格的审查),初审合格教研部将组织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报送
    请各系、各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成果总结及证明材料按附件1、2中的要求一式五份提交教学科研工作部行政楼206室。材料未按要求报送或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联系人:吕老师        电话:020-87215155

 
附件:
1.《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
/uploadfile/2013/0926/20130926090505760.doc

2.《中山大学新华学院院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书》填报说明/uploadfile/2013/0926/20130926090610170.doc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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